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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診就醫流程

 

急診須知

  1. 至急診就醫,應符合急診要件(如下),若非屬急診範圍,應利用門診服務或自費就醫。
    • 急性腹瀉、嘔吐或脫水現象者。
    • 急性腹痛、胸痛、頭痛、背痛(下背、腰協痛)、關節痛或牙痛、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痛因者。
    • 吐血、便血、鼻出血、咳血、溶血、血尿、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。
    • 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。
    • 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。
    • 呼吸困難、喘鳴、口唇或指端發紺者。
    • 意識不清、昏迷、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。
    • 眼、耳、呼吸道、胃腸道、泌尿、生殖道異物存留或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。
    • 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,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者。
    • 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。
    • 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。
    • 應立即處理之傳染病,但不包括依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。
    • 二天以上連續假日期間發生之突發性病痛或創傷。
  2. 未帶健保IC卡就醫,應先自費繳付全額,後於十日內持原繳費收據(刷卡繳付者須攜原簽帳單),至急診櫃檯辦理退費。
  3. 收費標準
  4. 急診處理方式並非按照到院先後順序,而是以病況緊急程度 (檢傷分類)排定順序,惠請諒察。

更新時間:2024/5/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