汐止國泰藝文中心申請展覽辦法
一、主旨
本院藝文中心致力於藝術文化之推動,藉由多元化的展覽內容與相關活動,培養觀眾人文美感並溫馨就醫氣氛。現為鼓勵藝壇中具優異潛質的藝術創作者,使其藝術作品與創作理念獲得發表的機會,特開放本院展覽空間之申請,以鼓勵藝術創作風氣。
二、申請資格
凡從事油畫、雕塑、水墨、水彩、陶藝、版畫、綜合媒材、書法、攝影、等項目之藝術創作的個人或團體,且作品質量得以配合本藝文中心展示空間者,均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展覽形式不限個展或聯展。
三、申請方式
- 申請者需完整填寫申請表。
- 作品可用照片、電子檔案方式送審。
- 請將作品之標題、尺寸標示清楚。
- 送審文件欲退還者,應於申請表上寫上『審查結束後退回』字樣;其餘者概由本中心存檔,恕不退件。
四、審查
申請展覽案件由本中心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,經通過後將電話或信件通知申請者(或團體),並由本中心安排展出檔期時間。若另因展覽場地及檔期之調度,必要時本中心可視情況彈性調整受理申請之審查時間。
五、檔期安排
- 每展期以二個月內為原則,確切展出時間由本中心排定。
- 必要時,本中心將視情況與參展者共同協商調整展覽檔期。
- 經審查合格者,佈置畫展前二星期需填寫參展明細表一份,以便雙方清點作品數量。
- 申請人(或團體)在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,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,請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中心,以便檔期安排。
六、權利與義務
- 作品部份:展出作品之裝框、包裝、運送、佈置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;展出作品須依原申請展覽計畫執行,凡有更動須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。
- 展覽場地佈置: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研商決定。場地佈置所需人力、材料由申請者自行負責。佈置應於展出前一日完成,並於展覽結束日取回作品並恢復場地,逾期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。
- 展出者之作品簡介需自行製作,如參展者製作上有困難,需本中心協助,務必於參展前一個月將欲參展的作品資料備妥以便中心製作;逾期者本中心恕不負責。
- 展出者自行印製的文宣資料及海報,如使用本中心名稱,內容須事先經本中心確認同意方可印製。
- 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、剪綵等儀式,請事先與本中心協調後辦理,本院提供免費場地,但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。
- 展出期間有貴重或易碎作品,請展出者自行考量安全顧慮是否應加裝保護設施或投保事宜。
七、其他
- 凡欲申請展覽者,請至本院網站下載展覽申請表格,填妥後可電子寄至 mochen@cgh.org.tw 或郵寄至「221 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9巷2號13樓 文宣公關收」。
- 申請者應填具下列資料(以下資料應詳實填寫,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)
- 申請表(個展、團體展)
- 作品照片或圖檔
- 參展明細表(此為通知合格者需填寫)
- 如有未盡事宜,概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。